农业部司发文件
(1992)农(农经一)字第169号


关于转发《全国蚕业研究所所长、院校蚕桑系(专业)负责人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牧渔业、农林、林业)厅(局),蚕研所,浙江、华南、西南、沈阳、山东、江西农业大学,安徽、广西农学院,苏州蚕桑专科学校,河北林学院,四川、江苏、广东、山东省丝绸公司,中国农科院蚕研所:
    现将我司在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召开的《全国蚕业研究所所长、院校蚕桑系(专业)负责人联席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研究具体落实措施,促进我国蚕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
附件:1992年全国蚕业研究所所长、院校蚕桑系(专业)负责人联席会议纪要。
      关于实施新蚕品种有偿使用的建议。
      关于开拓蚕业科技中外合作和对外技术服务的建设。
      关于当前茧价问题的建议。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抄送:国家计委科学技术司、农村经济司,国家科委基础研究技术司,综合计划司、国际科技合作司,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中国农科院,经贸部对外援助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纺织部科技发展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国家物价局、农价司,本部有关司、站。

1992年全国蚕业研究所所长、院校蚕桑系(专业)负责人联席会议纪要

    为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深化蚕业科教改革,推动我国蚕业科研和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农业部农业司最近在湖南省澧县召开1992年全国蚕研所所长、院校蚕桑系(专业)负责人联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全国23所蚕业研究所(站)和9所蚕业院校蚕桑(蚕学)系(专业)负责人,浙江、江苏、四川、广东等省蚕业或蚕种主管部门代表以及湖南省农业厅、澧县人民政府、澧县农业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共计48人。
    会议期间,大家听取了农业部农业司原副司长高麟溢同志关于全国农业形势及科技兴农工作的报告和刘桥副处长关于当前蚕业生产形势及对策的报告,传达了国家体改委《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教兴农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与会同志在深入学习并认真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回顾总结了两年来我国蚕业科研、部有战线所取得的新成绩和主要经验,探讨了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并研究提出了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与会代表认为,自1990年南宁会议之后,各所、校为适应日益深化的科技体制改革新形势,调整了方向和目标.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不断拓宽科研、教学与科研开发新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绩。主要表现为:
    (1)坚持以科研、教学为中心,积极争取研究课题,开展多层次办学和联合办学活动,为“八五”多出成果出人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据22个研究所(站)和 8个院校的不完全统计,“八五”期间共开设各类研究课题300项,其中研究单位220项,教学单位80项,300项课题中,国家“八五”攻关项目25项,部(省)重点项目73项,各类基金项目38项,其它横向项目164项。同时,各蚕业院校积极开展多层次办学和联合办学活动,扩大招生数量,开展抓教风、学风建设,抓课题质量评估,抓教师队伍建设,抓教学计划调整等项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2)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为蚕业基地建设和新成果推广做出了新贡献。“七五”期间,各蚕业研究所(站)及院校取得了一大批科技新成果。为加速这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各科研、教学单位克服了普遍存在的人力、物力、财力困难,派出科技人员下乡蹲点,建设了一批“高产工、高质量、高效益”的“三高”试验示范基地,为蚕业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开发作出了重要贡献。
    (3)强化科技开发,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求生存和发展。两年来,各所校普遍强化了科技开发工作,做到以科教为中心,科教和科技开发两手抓,既出成果出人才,又出经济效益。据22所研究所和 8所院校不完全统计,今年开发年创收额为860万元,开发创收创收额约占年事业费拨款额的80%。
    (4)加强蚕业科教队伍建设,蚕业科教基础条件有所改善。据22所研究所和8所院校统计,职工总人数4747人,其中科教人员数1489人,科教人员中,高级职称240人,中级职称464人,初级职称785人,高、中、实初比例比例大体为1:2:3。这一比例关系与“七五”末期比较,有了明显改观。一批中青年蚕业科教人员茁壮成长,蚕业科教队伍出现了生机勃勃的喜人景象。
    同样,据22所研究所和8所院校不完全统计,现有土地面积3.6万亩,其中试验地1.46万亩,房屋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万元以上仪器129台(件),固定资产原值8340万元。上述科研和办学基本条件,与“七五”末比较亦有不同程度的改善。
    与会同志总结了两年来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结论是:(1)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科技工作和教育工作方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改革促发展;(2)必须实行科研、教育、生产三结合,坚持科技兴蚕,促进蚕业生产、科研和教育事业全面发展;(3)必须正确处理好科研教育和科技开发的关系,实行以科教为中心,强化科技开发,是蚕业科教单位自立自强的有效办法;(4)必须强化市场意识、商品意识,重信息,重质量,讲信誉,遵守经营活动基本准则,才能搞好科技开发工作;(5)必须强化管理,落实政策,蚕业科研和科技开发才有动力和保证;(6)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两手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保证所、校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健康发展。
    代表们在回顾两年来工作成绩的同时,本着对事业的高度责任感,如实反映了当前蚕业科教战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1)蚕业科教经费严重不足,事业资缺口越来越大,科教单位负担越来越重。据22个研究所和8个院校统计,1992年国家事业费拨款1100万元,按在编人数计算,人均仅2300元,若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人均不到1500元。(2)蚕业科教单位研究经费不足,科研条件落后。据22个研究所和 8个院校统计,1992年科研三项费用仅314万元,平均每个课题仅1万元左右,按科技人员计,人均仅2100元,1992年基建费为250万元,平均每个单位仅8万元,其中有21个科教单位基建费为零。“七五”末以来,万元以上科研仪器始终停留在120余台(件);(3)由于经费严重不足,部分研究单位为求生存,工作重点出现了转移,从科研为中心转为经营创收为主,科研单位向企业型转向,不利于出成果出人才。
    代表们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世界蚕丝业的竞争,实质是蚕业科学技术的竞争。我国蚕丝业在世界上有着特殊的地位,为确保我国蚕丝业永盛不衰,必须十分重视振兴和发展蚕业科教事业。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广开财源,增加投入。国家应逐年增加投入,增加的幅度要高于社会物价指数上升的幅度,下拨的事业费应确保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正常开支。行业应从全局出发,加强对蚕业科教单位的资助力度,建议从蚕业改进费中切块或通过多渠道集资,建立全国蚕业科教发展基金。
    2.加强中外合作,开拓国际蚕业技术出口及蚕业产品市场。我国的蚕业技术在国际上享有很高声誉,蚕业常规技术出口服务潜力很大。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订蚕业常规技术及蚕种、蚕药等蚕业产品出口或合作开发的法规,加强管理,促进蚕业国际合作(详见建议案)。
    3.建立健全蚕业技术有偿服务,蚕业成果有偿应用的机制,保护蚕业科教单位的正当利益。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适当调整新蚕品种的蚕种价格,凡属“七五”育成推广的新蚕品种,每盒一代杂交种加价1元,作为新品种育成补偿服务费,返回育种单位(详见建议案)。
    会议期间,代表们对当前蚕茧收购中较普遍存在的压级压价现象表示严重关注。建议国家物价部门进行干预,严肃执行国家茧价政策,保护蚕农利益,避免出现全国性的挖桑弃蚕局面,使我国蚕丝业沿着健康的道路持续稳步发展。

关于实施新蚕品种有偿使用的建议

    新中国成立40年来,我国蚕桑生产有了很大发展,1992年成片桑园面积超过1000万亩,蚕种年发种达到2300万盒,生产桑蚕茧60万吨,丝绸出口创汇20多亿美元,为社会主义建设和资金积累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蚕桑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尤其优质、高产、强健蚕品种的育成推广,对推动我国丝绸业的发展和出口创汇作出了突出的贡献。40年来,全国选拔、选育、推广了50多对优良杂交组合,实现了我国蚕品种三次大的更新换代,使我国蚕茧产量和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例如:春用蚕品种每盒蚕种产茧量,由50年代的25公斤左右提高到80年代40公斤左右,实验室成绩:茧层率由20%提高到25%,鲜茧出丝率由14%提高到19%,茧丝长由1100米提高到1400米,生丝净度由89分提高到97分。“八五”期间育成的新品种,其主要经济性状接近国外先进水平,摆脱了我国春用蚕品种长期依赖引种的被动局面;强健、高产、优质的夏秋用蚕品种的育成推广,对稳定蚕作,促进养蚕布局的改革,增加全年总产茧量和提高亩桑产值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八五”又育成了一批新蚕品种,并已加速繁育推广,为我国第四次蚕品种的更新换代提供了新的品种来源。
    一对新的蚕品种有成和推广应用,最顺利也要花上十多年时间和一二代育种家毕生精力的艰苦奋斗,同时还约需80多万元的经费投入。作为科技含量很高(一般推广一盒优质新蚕品种,农业工业技术增值达60多元),经费投入强度很大的科技商品—蚕品种,至今全部无偿提供生产部门使用,作为品种育成单位和个人,未能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特别是不能及时补充育种所需的经费和仪器设备,从而挫伤了育种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随着国家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科技市场的逐步形成,科技成果实施有偿转让和使用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必须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实施新蚕品种有偿使用,同时依靠行业自身的力量,支持协助蚕育种单位渡过经费严重短缺的难关,推动我国蚕业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建设:
    (一)实施新蚕品种有偿使用
    新蚕品种是指1980年全国蚕品种资源委员会成立后,通过全国或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鉴定通过的蚕品种。
    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新蚕品种价格既要体现优质优价,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建议每盒新蚕品种的种价增加一元,作为新蚕品种有偿使用费。
    各省(区)蚕种计划经营部门为新蚕品种有偿使用的执行机构所收取的费用,要照顾到新品种育成提供单位、新品种繁育单位和省、县经营推广单位的利益。建设按7:1:1比例分成—即新品种育成提供单位占70%,蚕种繁育( Fl)单位占10%,省蚕种计划经营单位占10%县推广单位占10多。
    每年由省蚕种计划经营单位根据新品种实际发种数量收取经费和按上述比例接年分拨给有关单位。
    代表认为,上述建议是合理、可行的。新品种有偿使用费,每盒种仅为1元钱,远比前几年蚕品种的大幅度提价强度小得多。一旦成功,将对我国蚕品种选育多出成果、决出成果作出重要贡献。
    (二)加快新蚕品种的繁育和推广。为了有利于新蚕品种种性的维持和品系的更新换代,防止品种退化,明确规定新育成推广的蚕品种的原原母种和原原种由育成单位提供,按需求计划和按有关章程生产。若育种单位生产有困难时,由省指定繁育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并给以一定比例的利润分成。
    (三)将新蚕品种收入国家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建议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牵头,与国家专利局和农业部科技司联系,及时了解农作物品种列入专利保护范畴的信息,力争蚕桑品种与其它农作物品种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列入国家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关于开拓蚕业科技中外合作和对外技术服务的建议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让更多的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要通过中外科技合作渠道,有计划、有组织地派遣科技人员到国外、境外送行畜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和科技服企。”根据这个精神,我们认为在蚕丝技术方面应当积极开拓国际合作和允许常规技术对外服务,这是搞活科教机构的一条路子。
    自70年代起,世界上兴起“丝绸热”。FAO根据国际蚕丝生产和丝绸消费市场的发展趋势,鼓励第三世界国家发展蚕丝业。1979年,FAO在我国华南农业大学建立国际养蚕培训中心。1985年在印度Mysore建立国际热带养蚕培训中心。20年过去了,真正发展起养蚕制丝的国家是印度,成为世界第二大产丝国;巴西也恢复到接近历史水平成为世界第二大蚕丝出口国。其它十余个国家员致力发展蚕丝业,但由于种种原因见效甚微。他们纷纷求助于中国的技术与合作。在得不到我国技术合作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每年都派技术人员去各国进行技术指导并输出蚕种、蚕药,培训人员。
    历史上蚕丝技术曾是我国传统技术。但现代世界上蚕丝科学技术最发达的是日本,韩国、巴西、苏联等的技术水平亦相当先进,蚕业技术已在全世界广泛传播,这是任何国家也封锁不了的。为了加强南南合作,增进与第三世界的友好交流,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参与蚕丝业一般技术的国际合作。
    一个国家蚕丝业的发展能否形成一定规模,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自然、社会、经济以及技术等。日本、苏联的蚕丝科学技术为国际领先,但日本的蚕丝业却日益萎缩,苏联亦始终徘徊不前。贫穷又缺乏技术、全靠原始的手工操作的印度,在联合国、瑞士的资助下,经自身的努力却以每个十年产丝量翻一番的速度发展起来。日本为了寻找生丝原料基地,长期在巴西经营,在日本先进技术和资金的帮助下,巴西茧质不断提高,成为重要优质生丝生产国。南朝鲜为了开拓生丝原料基地,积极在发展中国家寻求合作。所以,国际蚕业技术市场我们不去占领,别国就会占领。
    中国适当参与蚕丝业一般技术的国际合作,一方面能够在国际丝绸市场的剧烈竞争中提高我国的国际声望;另一方面便于我了解、掌握各蚕丝发展国的技术底细、蚕桑资源状况、生产发展趋势,把握其生产发展的技术关键问题,吸收、引进对我有用的资源、技术等,并可赚取一定的外汇。过去,我国曾派专家到阿富汗、土耳其、马达加斯加、巴基斯坦进行蚕业技术服务,既加强了与这些国家友好交流,也没有把它们培养成为我国的竞争对手。我国的竞争对手巴西、印度等。完全是日本、南朝鲜、联合国等培养起来的。
    实行国际技术合作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控制技术合作规模。如限制一地一场制丝规模在年生产能力100吨丝以内;
    2.严格区分一般技术和保密技术。保密技术包括蚕桑资源,现行原种,蚕药配方等。
建议由中国蚕学会与蚕业主管部门订出一个范围,以便执行。
    3.利用使用国的有利条件,销售我退役原种、杂交蚕种、杂交桑籽、蚕药、蚕具等国际市场流通产品。
    4.利用合作国的有利条件,建立经济合作关系,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劳务输出以及出口我生丝在当地加工织造直接输往殴美市场等。
    5.伺机取回对我有用的当地蚕桑资源、传统丝绸加工技术等。

关于当前茧价问题的建议

    在全国蚕研所、蚕桑所负责人会上,各省代表都反映了当前收茧与茧价政策贯彻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希望中央有关部门能密切注意并及早解决。自从1991年出现了丝绸市场疲软的说法后,蚕茧降价问题就成了蚕业界关心的大事。
    今年9月国家物价局公布了调整后的茧价,由4.8元一斤的基准价调为4.4元。广大蚕业工作者和蚕农普遍认为,这样的茧价既给了明确的要控制发展速度的信息,又是可以接受的,在经济较不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仍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因此,不会影响蚕业生产的大起大落。但是从今年夏季开始,有不少省区都出现了卖茧难,收购或部门压级压价,自定土政策削价等不正常现象,如湖南、广西等省区出现了斤茧2元以下的特低茧价;有的县春茧均价为4.6元,而夏茧秋茧竞压倒到2.2元与1.7元;有的地方自定斤茧粒数大于300粒的一律作下茧收购;有的地方订每100斤茧先扣10-20斤水分后再计量计价。目前夏秋品种的茧正常大小为300——350粒/斤,国家规定鲜茧茧层含水率为13%,而且每100斤茧的茧层夏秋茧只有23斤左右。由于以上种种土政策使蚕农吃了大亏,严重打击了蚕农的积极性。因此,在广东、广西等地已有部分蚕农开始挖桑,预计今冬将会更严重。
    蚕丝业生产不但是我国外贸出口的支柱产业,而且是我国农村产业结构改革振兴农村经济、脱贫致富的重要项目。当前出现的压级压价现象将严重影响农村产业结构顺利调整,延缓脱贫进程。为此
    1.各地要坚决贯彻现行茧价政策,认真实行优质优价,分级论价,明令禁止压级压价和自定土政策削价拒收。
    2.请中央有关部门户通今年春茧进厂问题。今年春茧茧质特优,春期国家尚未明确蚕茧降价。因此,按质论价,收购茧价较高,这与当前干茧进厂价无法匹配,如按现行价进厂则收茧站将亏赔,不进厂则收茧要负担银行利息,进退两难,这也就造成了今年夏秋茧远低于4.4元而压到1.6元的严重状况。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协调疏通,及早使春茧进厂,从而保证今后正确贯彻蚕茧收购政策。
    3.放开蚕茧价格,合理确定茧丝比价。蚕茧为厂丝的唯一原料,因此蚕茧价格应与厂丝价格密切相关。代表们认为蚕茧价格放开已是时机,放开将有力地促进外贸与内销。蚕茧放开后,为了保证蚕农与丝厂的利益,建议中央有关部门确定我国蚕茧本应占丝价的比例,并每年确定一次茧价,这样茧价将随丝价而浮动,这既符合商品经济规律,也能合理调节蚕业生产的发展,避免因茧价的升降而造成蚕桑生产的大起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