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家蚕微粒子病的防治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司《家蚕良种繁育微粒子病防治技术要点(草案)》和有关良种繁育的技术规程,结合我所实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净化环境
(一)加强科研、生产区管理,禁止非科研、生产人员随意进入。生产区内不准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和牲畜。
(二)蚕室和附属室不准租借,不准作养蚕制种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蚕沙必须全部入池沤制,不准私人拿用。不准在科研、生产区内晒蚕沙、茧皮等。
(四)桑园施用蚕沙要充分腐熟,在施用半个月前进行一次翻池。
(五)养蚕制种用过的稻草、纸张等废弃物必须集中烧掉,禁止私人拿用烂蚕箔、簇匾等物。
(六)蚕茧站的业务经营和场地使用,仅限在茧站内进行。
(七)一切外单位的蚕种、蚕茧、茧皮等不准进入生产区;蚕种冷库不得擅自为外单位进行保种、浸酸、冷藏等工作。
(八)原蚕区的种茧、茧皮不准进入我所生产区内制种及贮存。
二、桑园治虫防病
(一)由栽桑研究室固定专人,进行桑园虫情测报,各科室按所部统一布署进行桑园治虫防微工作。
1、冬季桑园认真进行锯枯拉、剪梢、锄草深翻等清园工作、同时采用“甲胺磷”药剂进行封园治虫,以降低越年虫口。
2、春季桑园白条时,结合人工捕虫,采用“敌百虫”治虫;开叶后用“敌敌畏”、“乐果”等药剂治虫,以降低虫口的基数。
3、夏季白拳至初秋(7月初),用甲氨磷1000倍液治虫;秋季用叶期,结合用叶的先后划片用残效期短的“敌敌畏”、“乐果”等轮回喷药治虫。
(二)有病源污染的桑园,用叶前用0.3%
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喷洒消毒。
(三)每次桑园喷药时应同时对全园四边树木,路边桑树、杂草进行全面喷药治虫,以防治野外昆虫交叉感染。
三、蚕室消毒防微
(一)养蚕前消毒:每次养蚕前对蚕室、工具、附属室及四周环境认真进行全面的清洁卫生和消毒防病工作。
1、蚕室外消毒:四周环境全面打扫干净,清理排水沟的污物,用清水冲洗干净(包括蚕室外墙壁)后,再用1%的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消毒。
2、蚕室内消毒:室内上下、左右、前后墙壁在全面用清水洗刷干净的基础上,用新鲜石灰浆喷洒室内四壁,然后用l%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全面消毒。并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用次氯酸钠液消毒。
3、工具消毒:一切蚕具及蚕室用物,先用清水洗刷干净,再用蒸汽消毒,蒸消蚕网时应加入
2%福尔马林液。不能用蒸汽消毒的采用漂白粉或次氯酸钠药液消毒。
4、工具入室到位后,蚕室进行密闭熏烟消毒,采用“毒消散”或“福尔马林”或”优氯净”等药剂。种茧育防治微病孢子不准使用“蚕季安”、“蚕康宁”、“多灭净’等药品消毒。
(二)养蚕期消毒:严格执行养蚕期中“六要四不准”的防病措施。
1、六要:
(1)一洗手:选叶、切叶、给桑前先洗手。
(2)两换鞋:进入蚕室和贮桑室都要换室内专用鞋;贮桑室定人专管,养蚕人员不能随意进贮桑室。
(3)三不落地:蚕网、薄膜和蚕座用品不丢落地面。
(4)四消毒:一般定每天上午班除沙后对蚕座、蚕室地面、贮桑室和用过的薄膜、蚕网、垫匾等工具按常规进行消毒。
(5)五淘汰:严格淘汰1-4眠的各龄迟眠蚕,和5龄的定时选蚕工作,彻底选除淘汰一切病弱小蚕和不合格品种性状的蚕。各龄迟眠蚕袋蚕检毒必须由品种负责人或技干亲自袋蚕。
(6)除沙后进行地面消毒。
2、四不准
(1)不准在一室之内同时进行除沙和给桑。
(2)不准在蚕沙堆中选蚕拿回蚕室饲养,更不准在蚕沙池中拾蚕。
(3)不准把淘汰的病弱小蚕集中饲养在室内。
(4)不准在贮桑室内选桑叶。
(三)制种期消毒:
1、熟蚕上簇后,蚕室及蚕网、薄膜等蚕具及时洗涤消毒。
2、采茧后及时对簇具进行清洗消毒,把簇中的纸张、稻草等废弃物收集烧掉。
3、种茧调查后把薄皮烂茧清理出室交售。
4、从采茧起,指定专人每天上、下午对病死蚕、病蛹、病蛾收集深埋,不难倒入厕所。并对蚕室地面进行清洁消毒。
(四)结束消毒:制种结束后,在工具出蚕室前先用1%有效氯的漂白粉澄清液喷洒毛消。
四、微粒子病的检验
(一)检毒室的消毒
1、每期检毒工作开始前和检毒工作结束后。检毒室先用l%有效氯的漂白粉澄清液喷
洒室内四壁、工具及四周环境,然后用清水洗涤干净,再用药品全面消毒一次。
2、严格执行检验操作规程。每天工作结束时或检验完一个科室、一个品种时,需把前面检验的废弃物集中烧毁,对场地、工具进行洗涤和消毒后,再进行新的检验工作。
3、进入检验室而换专用鞋,谢绝非本室工作人员参观;以防止带病交叉传染。
(二)预知检查
1、各级原蚕收蚁时必须严格执行繁育技术的规定,原原种以蛾区、原种定蛾公分区、普种以公分区,分区收蚁饲养。各科室收蚁后应把种级、品种、数量等列表报检毒室,不报的对其迟眠蚕不予检查。
为有利于做好防微工作,适应不同种级对繁育技术要求不同,原原种必须集中一栋蚕室进行培育。
2、迟眠蚕送检:原原种、原种送检1-4龄的各龄迟眠蚕;普种送1—3龄的各龄迟眠蚕。
送检迟眠蚕必须由品种的负责人或技干亲自袋蚕,每区不少于5头蚕。凡是一个饲育区或一个原蚕户连续漏检2次的区或户,该区或户不准参加制种;凡拒送迟眠蚕预检的,所制的蚕种不准验收入库。以上两种情况均以检毒室的记录为准。
3、凡新引进的蚕种或上期原原种中检出有毒的品种,必须进行蚕卵、苗蚁、末蚁的补正检查和1—4龄迟眠蚕、早熟蚕、苗末蛾等全方位的检查。
4、迟眠蚕样品必须经高温(29℃,湿度90%以上)培养1一 2天后方可进行镜检。
5、全所各科室所饲养的任一种级品种的蚕,都必须送迟眠蚕到检毒室进行预知检查。
6、必要时应对桑园的害虫、蚕室的尘土、蚕沙等进行预知检查。
7、一切预知检查都必须按规定填表存档。
(三)母蛾检查:
1、袋蛾标准:原种以上的各级蚕种袋蛾以蛾袋(合)号对蚕种的张号,再逐蛾对号全部袋蛾,统一送检;普种原则上袋足总制种母蛾数的20%为检毒的样品,即按每天投蛾产卵的母蛾数计或以产卵连纸数20%计。但始末蚕制种量在10张以下的必须全部袋蛾,50张以内的按40%袋蛾,50张以上的按20%袋蛾。在上期或本期迟眠蚕预检发现有毒的蚕室或原蚕户,必须全部袋蛾检毒、分时段制种、浴消。普种袋蛾
以每袋30蛾为限。
2、母蛾保护
(1)各蚕室(原蚕区)在制种开始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袋蛾,做好收集、翻晒等保护工作,
制种结束后按序号捆扎清点,填好送检清单交检毒室。
(2)母蛾在自然死亡(7天)后用65.5℃温度(最高不得超过71℃)进行烘干处理,保护时应防止鼠虫为害。
3、磨蛾镜检
(1)先检夏秋用种,后检春用种,先检普种、
原种,后检原原种、原原母种。
(2)母种实行单蛾对检;原原种实行双蛾对检。
(3)原种由长沙蚕种工作站负责检毒。
(4)普种先抽样品蛾数的1/2蛾数(必须包括制种始末天的蛾数在内),每张种分4孔磨蛾,统一离心沉淀后取二点对检。如发现有毒时全部样品蛾都必须进行检验。
(5)毒率以品种(系)计,原原种毒率不满0.1%;原种不满0.2%;普种不满0.4%为合格。但三级原种供应必须保证绝对无毒。蚕种在合格的指标下,对有毒蛾、怀疑蛾的张号必须以张为单位在浸酸,浴消前进行彻底淘汰烧毁。
(6)每天母蛾镜检必须填写检验表。一个饲育季检完后应写出工作小结和全年检毒总结上报。
五、原蚕区防病
(一)必须执行以叶定种的生产计划,不得养过头蚕,严禁买叶养蚕。
(二)原蚕区的消毒防病工作,按以上规定的养蚕前、中、后期的消毒防病技术措施。
(三)推行小蚕共育。
(四)建立消毒灶、蚕沙地。
(五)不准在一室之内,同时又养蚕又贮存桑叶。
(六)原蚕户只能饲养指定对交的原蚕品种,不准同时又养丝茧育或其他品种的蚕。
(七)凡上期有毒的或在本期迟眠蚕预检发现有毒的原蚕户,在种茧调查后认为可以制种的,必须采取分段制种和全部袋蛾检毒。
(八)凡迟眠蚕漏检2次的或不按规定袋蛾送检的原蚕户,所制出的蚕种均视为不合格的蚕种,不验收入库。
(九)所有原蚕区的种茧,必须就地制种,不准运入所内制种。
六、蚕种冷藏、保护与浴消、浸酸防病
(一)冷库消毒防病
1、保种室、冷库订立消毒防病制度
2、每次蚕种入库前和出库结束后必须认真地对冷库、保种室等室内外的环境进行全面消毒防病工作。蚕种浴消、浸酸、出库时间,每天定时对晾种室、称量室(补种室)及浴消、浸酸场地进行打扫卫生和地面消毒防病工作。
3、进入冷库、保种室和晾种室必须换室内专用拖鞋,谢绝外人入室。
4、毛种出库插架、浸酸(或浴消)的库房、场地与浸酸(浴消)后的晾种、补种、称种装盒、再入库抑制的库房、场地应彻底分开,严格避免毛种与清洁神的场地交叉,防止消毒后的蚕种感染带毒。
(二)冷库、保种室一般不为外单位进行保种、浸酸、冷藏蚕种。
(三)对不同科室生产同一品种的蚕种,必须分别科室、品种存放,分别供给用种单位,以便发生问题时跟踪查找原因。
(四)认真做好蚕种出库前的试催青和出库时的留样工作,以利对照总结。
(本文由许斯魁同志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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