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业生产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完成育种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它科研活动,或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特点。品种权被授予后,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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